(2017)吉020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帅对杨春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帅,吉林市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春来,周剑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100号申请人:张帅,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晶,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吉林市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兰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陡岗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池圣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春来,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周剑泽,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帅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澴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春来、周剑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帅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吉林分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担保人兰立海所有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吉林分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查封担保人兰立海所有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0.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魏艳华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宏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