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占省与郝红建、田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省,郝红建,田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1213号原告:常占省,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大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红建,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告:田韦霞,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原告常占省与被告郝红建、田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占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红建、田韦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占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3日,二被告以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两笔,合计200000元,附借据两份。双方约定,借款以月息2分计息,借款本息,原告何时需要,被告应及时归还。今年4月上旬,原告因急需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本息,然被告拖延时日当还未还。为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被告郝红建、田韦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息2分,并写下借据两份。原告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红建、田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占省借款20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4日开始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郝红建、田韦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少平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