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治超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治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4号罪犯程治超(曾用名程检友),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武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治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程治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程治超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程治超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4次,余分339分。2015年10月因欠任务被扣0.5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程治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的性质,应适当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治超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