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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方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方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49号原告:郭玉华,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翔,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主要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原告郭玉华与被告方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玉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华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