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秋萍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萍,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372号原告:陈秋萍,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陈秋萍与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秋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秋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希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