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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成与邓强、石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邓强,石丹丹,赵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08号原告:王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石丹丹,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第三人赵秀华,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邓强、石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成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