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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凉市泾川县惠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刚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惠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刚勤,赵冉,史学均,何小军,梁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彩秀。被执行人梁刚勤,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赵冉,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史学均,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被执行人何小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4日。被执行人梁明智,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20日。本院在执行平凉市泾川县惠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刚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何小军存款2000000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平凉市泾川县惠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自科审判员  王新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