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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宝学与李宝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学,李宝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10号原告孙宝学,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告李宝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原告孙宝学与被告李宝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宝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孙宝学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子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