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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俊宝与韩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宝,韩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1564号原告:杜俊宝,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乌兰察布市联通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韩国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乌兰察布市文联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杜俊宝诉被告韩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俊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俊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6160元(9个月按月息2.4%计算),共计3161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认识7年的朋友关系。2016年6月,被告因投资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60000元。2016年6月9日,原告考虑到被告有工作,双方关系不错,就将自己的一小部分及亲戚朋友凑的260000元钱借给被告(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双方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约定月利率3%,按月上打结算利息,被告韩国强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但是,被告韩国强仅支付两个月利息便不再支付利息。我多次向被告韩国强催要借款,去年还能打通被告韩国强电话,今年被告把我手机号拉进黑名单里,电话打不通了。综上,由于被告无法给付原告借款,虽然催要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韩国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俊宝与被告韩国强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9日,被告韩国强因做生意向原告杜俊宝借款,考虑到被告韩国强有固定工作,双方关系不错,原告杜俊宝将其及亲朋好友凑的260000元钱借给被告韩国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借贷合同》,约定月利率为3%,按月上打结算利息,同时被告韩国强为原告杜俊宝出具了收条。被告韩国强支付二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杜俊宝多次催要,被告韩国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杜俊宝提交的被告韩国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借贷合同原件、收条原件及原告杜俊宝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杜俊宝与被告韩国强签订的个人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韩国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杜俊宝诉请的被告韩国强给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俊宝诉请的被告韩国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6160元(9个月按月息2.4%计算),因该诉讼请求的月利率2.4%,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杜俊宝诉请的9个月利息(即从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共计46800元(260000元X0.02元/月X9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韩国强应当给付原告杜俊宝借款本息合计30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俊宝借款本金260000元和利息46800元,共计306800元;二、驳回原告杜俊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1元,由原告杜俊宝负担89元,被告韩国强负担29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