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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普英与姚良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普英,姚良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3401号原告:邵普英,女,汉族,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良胜,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六层。负责人:许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亚林,男,系公司员工。原告邵普英诉被告姚良胜、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以下简称亚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普英的委托代理人侯丽超,被告亚太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亚林参加诉讼,被告姚良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普英诉称,2016年9月22日6时50分左右,被告姚良胜驾驶皖A×××××小型客车,沿合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裕路与南陵路交口西侧时,因疏于观察撞到行人邵普英,致邵普英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良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姚良胜赔偿原告医疗费21802.36元(已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100元/天×23天)、营养费2300元(100元/天×23天)、护理费6148元(116元/天×53天)、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2480.8元(29156元/年×18年×10%)、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姚良胜未答辩。被告亚太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出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部分诉请过高,应予以核减;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另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中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赔偿款中扣减。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6时50分左右,被告姚良胜驾驶皖A×××××小型客车,沿合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合裕路与南陵路交口西侧时,因疏于观察撞到行人邵普英,致邵普英受伤。原告遂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一、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1、急性硬下血肿(右颞部),2、急性硬膜外血肿(右枕部),3、颅内积气,4、颅骨多发骨折(右颞骨、枕骨),5、颅底骨折,6、头皮血肿(枕部),7、头皮挫伤(枕部);二、胸部损伤,两肺挫伤;三、多外挫伤;四、右耳外伤,右侧中耳乳突积液。2016年10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带药,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加强陪护,建议休息一个月;2、胸外科及耳鼻喉科门诊复查;3、定期复查,我科随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良胜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普英无责任。原告花费医疗费用31802.36元。亚太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中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邵普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神经功能障碍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皖A×××××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是姚良胜,该车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存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姚良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姚良胜理应赔偿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皖A×××××小型客车在亚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姚良胜进行赔付。原告诉请医疗费31082.36元、残疾赔偿金52480.8元、鉴定费800元、护理费61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其住院及就诊情况,综合确定为500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确定为600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均应按30元/天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90元,营养费应为690元;综上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已付),不足部分22462.36元,由姚良胜进行赔付;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65128.8元;鉴定费800元,由姚良胜赔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赔付邵普英65128.8元;姚良胜赔付邵普英23262.36元;驳回邵普英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给付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邵普英负担50元,姚良胜负担2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姚良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战生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