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伯江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江,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60号申请人:李伯江,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6号楼125室。法定代表人:穆德荣,执行董事。申请人李伯江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9233.33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李伯江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伯江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伯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伯江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九千二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元,由申请人李伯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