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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廖翔与陈建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翔,陈建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32号之三申请人执行人廖翔,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渠县。被执行人陈建品,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翔与被执行人陈建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7日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达达民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品所有的位于达县x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x,建筑面积:128.75平方米。)。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川1703执恢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住房.后案外人何彩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川170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达州市达县x号住房的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廖翔。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