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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正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72558-7。法定代表人杨宝庆。被执行人金正根,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正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本次申请执行遗漏另一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伟民审 判 员 卢 霞审 判 员 夏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