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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强与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李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22号原告:徐强,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刚,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原告徐强与被告李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