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文光申请执行昆明汇宝隆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光,昆明汇宝隆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59号申请人:杨文光,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昆明汇宝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周寿平,该公司董事长。杨文光申请执行昆明汇宝隆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昆明汇宝隆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