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与季大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季大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3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高新园区民爱中心A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672951239X。法定代表人:李东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大伟,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季大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28日收到(2017)粤03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上诉不成立。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