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天行物流有限公司、福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天行物流有限公司,福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林丹,何慧,许建,陈灿荣,陈葵,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天行物流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良康德别墅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28100087407。法定代表人谢鸿,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9号宁德大厦第10层A层,组织机构代码78694913-7。法定代表人陈灿荣。被执行人林丹,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慧,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许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灿荣,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葵,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商贸街6号11幢3-H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8075-1。法定代表人缪鹏铃。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天行物流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鑫锦程商贸有限公司、林丹、何慧、许建、陈灿荣、陈葵、福建省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申请人申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民保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榕民保字第5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丹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的店面(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2×××××、2×××××号)。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即自动转为执行阶段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丹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的店面(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2×××××、2×××××、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启暖执行员 梁齐样执行员 陈华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