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荣华与尹华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华,尹华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018号原告:赵荣华,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尹华明,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赵荣华诉被告尹华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荣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荣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0元,退回原告赵荣华。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昌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