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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张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34号之一申请人:李军,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心,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涤,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张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01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Z77**别克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8万元)。李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Z77**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李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