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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仕坤、陈明菊与王国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坤,陈明菊,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李仕坤,男,生于1955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明菊,女,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国利,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仕坤、陈明菊与被执行人王国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利已按申请执行标的支付349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