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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令强与李瑞刚、李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强,李瑞刚,李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119号原告:孟令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委托代理人:许殿英,馆陶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瑞刚,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李兆东,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孟令强与被告李瑞刚、李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令强与被告李瑞刚、李兆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瑞刚、李兆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令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瑞刚、李兆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强撤回对被告李瑞刚、李兆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65元人民币,由原告孟令强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