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占亮与王战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亮,王战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403号原告:高占亮,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王战迎,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高占亮与王战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高占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高占亮负担。审判员 李会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大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