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勇与殷建农、田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殷建农,田淑萍,满毅,张传军,殷春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059号原告:唐勇,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建农,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淑萍,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满毅,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张传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殷春宇,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殷建农、田淑萍、满毅、第三人张传军、殷春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