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445号原告:郑某,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俞某,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郑某与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以俞某已归还涉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