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詹文涛与江育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文涛,江育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860号原告:詹文涛,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江育兰,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婺源县。原告詹文涛与被告江育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于2017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詹文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1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文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由原告詹文涛负担。审 判 长 汪红霞人民陪审员 叶兰英人民陪审员 詹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