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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某民、陈某鸣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民,陈某鸣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7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民,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人陈某鸣,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广丰县,辩护人黄莉,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甜甜,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民、陈某鸣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民、被告人陈某鸣及其辩护人黄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民通过QQ形式受雇他人于2017年3月23日17时许,伙同被告人陈某鸣及祝某搭乘粤E×××××号牌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卫某附近区域,利用“伪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发送含有不明网址链接的虚假短信。民警于当日19时许在卫国路57号对开马路将二被告人及祝某抓获归案。经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核查,于2017年3月23日17:00至19:10期间,在上述伪基站覆盖区域内,造成该小区的手机在一到数分钟内无法正常通话、上网、收发短信,合计受影响用户约2196人次。二被告人共计发送虚假短信10152条,信息内容显示为“尊敬的用户,您的账户积分18×××80分即将到期清零,请登陆我行手机网wap.ceodzq.xx进行兑换1868元现金【建设银行】”。经鉴定,上述“伪基站”设备均可在频率范围(935.2MHz-959.8MHz)发射TDMA(时分多址)无线电信号,最大发射功率为44.65dBm,在使用过程中能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民、陈某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员工谭满东的证言,同案人祝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关于佛山移动公司受2017年3月23日佛山市南禅城祖庙卫某伪基站干扰影响情况的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二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具体罪名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还是诈骗罪则由人民法院确定。辩护人陈某鸣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关于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二被告人利用伪基站发送了10152条诈骗短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二被告人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的行为,属犯罪手段行为;企图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属犯罪目的行为。二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分别符合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牵连犯。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民、陈某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是从犯、犯罪形态属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民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鸣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业初人民陪审员  梁菡芬人民陪审员  马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科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