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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王某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王某1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684号原告:陈某。农户代表人:陈显文,男,汉族,1948年2月7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河南组128号。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被告:王某1。农户代表人:王凤玖,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兴盛义村河南组128号。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河南组126。(系王凤玖儿子)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兴盛义村村民委员会、王某1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培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问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