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发菊、翟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菊,翟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60号申请人:杨发菊,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平,湖北冠泰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翟吉文,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开发区。申请人杨发菊与被申请人翟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发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吉文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风北路866弄19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远安县宜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发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翟吉文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风北路866弄19号房屋(具体位置与房产证号以执行查询为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远安县宜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发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舒审 判 员 郑小清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