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秀梅、赵林旺与额尔德尼、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梅,赵林旺,额尔德尼,格日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916号原告:曹秀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赵林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额尔德尼,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格日乐,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梅、赵林旺与被告额尔德尼、格日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梅、赵林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秀梅、赵林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秀梅、赵林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曹秀梅、赵林旺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茉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