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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家忠、朱庆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家忠,朱庆兰,周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严家忠,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朱庆兰,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均明,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严家忠与被执行人朱庆兰、周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家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庆兰、周均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严家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朱庆兰、周均明长期外出。故申请执行人严家忠申请(2017)浙1123执1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