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087号原告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12745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投资人王海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陈佳玮,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091206003,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杭州宏业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华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