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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义花与被执行人马廷全、马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花,马庭福,马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王义花,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庭福,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同心县。被执行人马廷全,男,1963年8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同心县。申请执行人王义花与被执行人马廷全、马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终结执行,执行标的138000元,执行费212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