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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良雄与郑礼书、蔡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良雄,郑礼书,蔡雪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07号原告:肖良雄,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郑礼书,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蔡雪珠,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肖良雄与被告郑礼书、蔡雪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肖良雄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良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先与郑礼书、蔡雪珠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良雄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肖良雄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