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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特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廖梦琴申请保全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廖梦琴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特11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临城街道合兴路31号中昌国际大厦裙楼东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080578514R。负责人:顾文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梦琴,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廖梦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称,要求依法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城故事花园××单元××室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1875元、利息4233.36元,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包括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从次年的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实现抵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的范围内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因购买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城故事花园××单元××室房产向申请人贷款1050000元,双方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6年4月14日止,贷款利率为5.39%,遇到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被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申请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的150%加收罚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未按本合同及借款借据等文件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金或任意一笔的任意一期本金及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有权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向被申请人收取利息。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未能送达或者退回的,则从退回之日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2016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涉案房屋作为担保物,与申请人签订《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1500000元,包括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依约发放了1050000元贷款。被申请人自2017年4月1日开始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表示无力归还上述债务,且涉案房屋也因被申请人的其他债务问题被查封。自2017年4月1日至今,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1875元、利息4233.36元,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包括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从次年的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另外,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按约发放了贷款,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相应的借款本息,现被申请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城故事花园××单元××室房产为上述债务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故申请人要求对抵押房产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优先偿还尚欠的本金、利息,本院予以准许,但应以最高限额1500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廖梦琴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领城故事花园17幢一单元401室担保财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定国用(2016)第020157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001875元、利息4233.36元,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的利息(包括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利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从次年的1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申请人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总和,在最高限额15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6939元,由被申请人廖梦琴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