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秀英与冯有成、娄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英,冯有成,娄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242号原告:徐秀英,女,194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有成,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娄爱梅,女,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英诉被告冯有成、娄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秀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秀英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雅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