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徐向飞、韩艳梅、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徐向飞,韩艳梅,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9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垠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飞。被告:韩艳梅。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人民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科,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环,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徐向飞、韩艳梅、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57元,减半收取计4378.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静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