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广军与赵志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军,赵志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34号原告薛广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志卿,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薛广军与被告赵志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薛广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