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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广军与赵志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军,赵志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34号原告薛广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志卿,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薛广军与被告赵志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薛广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