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宝泰物业公司与夏云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云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879号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江,被告:夏云社,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云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孟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