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宇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宇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宇雁,曾用名廖雨雁,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宝兴幼儿园职员,住浙江省,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宇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缪敏、代理检察员袁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宇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01时04分,被告人廖宇雁在本市鄞州区宋诏桥小学对面一小饭店饮酒后驾驶浙B×××××号黑色卡升牌小型轿车驶往本市镇海区,途径本区东昌路常洪隧道北口处时,遇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发现廖宇雁有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宁大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廖宇雁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6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宇雁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归案经过,证人任某的证言及执勤报告,被告人廖宇雁的供述,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宇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宇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宇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丹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