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付钢、刘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钢,刘占芳,寇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钢,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占芳,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寇宗光,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系被告刘占芳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钢与被执行人刘占芳、寇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6499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占芳、寇宗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钢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321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