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永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835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红(绰号“小红”),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凌晨,何某3(已判刑)因之前与被害人欧某1为琐事发生口角一事怀恨在心,纠集周某、杨某、龙某、贺某1、贺某2、岑某(六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陈永红、“小包”(身份不明,现在逃)持刀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欧某1的住处,后由陈永红、杨某、岑某三人在楼下负责望风,何某3、周某、龙某、贺某1、贺某2、“小包”六人到二楼对在房间内睡觉的欧某1、欧某2二人用刀乱砍,致欧某1创伤失血性休克、小肠挫裂伤、左胸锁乳突肌断裂、左肱二头肌断裂、全身多处刀砍伤、左髂骨骨皮质劈裂伤;欧某2左手桡神经浅支损伤、左手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腕骨骨折(大多角骨)、左手第1掌指关节脱位、左上肢开放性外伤并肌腱损伤、左前臂皮肤顺行撕脱伤、左髂骨开放性骨折、全身(腹部、髂部、腰背部)多处切割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欧某1的伤情为重伤,被害人欧某2的伤情为轻伤。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永红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红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同案人何某3、周某、杨某、龙某、贺某2、岑某、贺某1供述、被害人欧某2、欧某1陈述、证人曹某、余某、欧某3、欧某4、刘某1、康某、刘某2、黄某1、何某1、何某2、王某、李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病情简介、伤情照片、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永红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红参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永红受他人纠集在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为同案人望风,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永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琳琳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人民陪审员 庄鸿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珊珊速 录 员 汪晓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