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翟鸿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鸿,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鸿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翟鸿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办理银行装修贷款,找他人伪造了“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各一枚及“谈朝晖”法人章一枚、“华电淄博热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一枚、“张店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齐赛园社区居委会”印章一枚。后翟鸿使用“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案发后,翟鸿伪造的印章及合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翟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及办案说明,证人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文件鉴定检验书、在逃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翟鸿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翟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鸿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鸿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翟鸿伪造的印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齐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