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孝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孝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67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庐陵大道8号,注册号:360821210000801。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肖孝聪,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孝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