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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康全与杨昌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全,杨昌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康全,男,1959年9月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执行人杨昌屯,男,1984年3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字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李康全申请执行杨昌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昌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李康全工程款1995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8元,承担执行费1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昌屯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康全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昌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李康全的意见后,李康全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文勇审判员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华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