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海阳市海建工贸有限公司,烟台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柳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海阳市海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被执行人:烟台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柳忠光,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3日,住烟台市福山区。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海阳市海建工贸有限公司、烟台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中创工贸有限公司、柳忠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福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润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但均属轮后查封。2017年8月18日向申请人烟台润福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地产属轮后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福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厚元审判员 刘一礼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