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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225号西畴县老马车行与刘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畴县老马车行,刘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老马车行。负责人吴洪菊,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文山市开化镇。现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刘文艳,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彝族,居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畴县老马车行与被执行人刘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623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文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625元。被执行人刘文艳主动交清案件款26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