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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741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北票市东官营乡。委托代理人:孙志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