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核2555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国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国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核25552942号被告人王国宗,男,汉族,25岁,小学文化,国籍不明,捕前住缅甸(以上情况系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宗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3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0488克及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车辆云N×××××比亚迪轿车、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0元、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2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国宗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N×××××白色比亚迪轿车,从瑞丽市姐告中缅街通道入境并将该车停放在姐告金龙大厦门口停车场,下车等待。10余分钟后蒋红润(因在哺乳期,指定监视居住后下落不明)出现,王国宗将自己的手机递给蒋红润进行通话后让其坐到云N×××××轿车上,随后离开。9时40分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将王国宗抓获,同时抓获坐在云N×××××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蒋红润。10时35分,在汽车修理厂修理工的配合下,侦查人员从云N×××××比亚迪轿车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4994克;从后备箱右侧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1块,净重5494克。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汽车修理厂员工证言,证实抓获王国宗及涉案人蒋红润,从王国宗驾驶入境的云N×××××白色比亚迪轿车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情况;毒品称量及取样笔录、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王国宗驾驶的轿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488克;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车辆、手机、人民币1000元等物证已扣押在案;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蒋红润混合辨认出王国宗是参与本案的男子;手机通讯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视频资料提取笔录,证实王国宗所持手机号码与其供述的涉案人岳发匡的手机号码相互通话的情况;汽车销售合同和机动车信息表,证实运输毒品车辆云N×××××轿车的登记信息情况;国籍确认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国宗和蒋红润的身份属国籍不明;涉案人蒋红润及被告人王国宗对于分别受他人指使参与实施毒品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宗无视中国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违反中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驾驶藏匿有毒品的车辆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国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以及尚有涉案人员未归案,不排除王国宗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王国宗在案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现有证据尚未能完全查清,对王国宗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根据被告人王国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31刑初276号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崇良审判员 胡玉斌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曙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