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长兵、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兵,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兵,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滋味壹百自助火锅店个体业主,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华,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9栋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金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长兵因与上诉人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第一,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一审法院对租赁物是否存在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情形、租金费用支付情况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实未予查明;第二,基于同一租赁合同,在本案2015年6月3日立案前,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4日已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了赵长兵,现仍在审理中。鉴于上述事实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有实质的影响、为避免裁判结果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长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1.13元、上诉人湖北天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循平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