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丽、郑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郑兆伟,张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郑兆伟,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张伟群,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丽与被执行人郑兆伟、张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张伟群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兆伟的车辆,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2962.5元,未执行82037.5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理审 判 员 江林通审 判 员 卢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校清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